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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辽宁省政府采购网 2022-03-10 00:00:00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撰写人:千山区财政局有效期:2022-03-10至2022-03-10撰写单位:千山区财政局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投诉人: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9号5号楼1单元4楼东户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同兴街14号被投诉人2: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43-1被投诉人3:辽宁状元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25-37号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09包号:001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本级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投诉事项一:根据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01-30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有效期:2022-01-30至2022-02-07。重新发布的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十附件显示: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在“血压计”、“食用油”“盐”“酱油”等等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方面确实存在大规模随意捏造,存在虚假应标。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本次采购项目资格,不符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不是合格的供应商。投诉请求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供应商“订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虚假应标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取消“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供应商。四调查取证情况2022年1月18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月30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2022年2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2月18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2月1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我局于2022年3月3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五、处理决定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2022年3月5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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